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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
  • 主計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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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
  • 主計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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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11.20.簽見
  • ※在其因該工作涉訟,又其間具有因果關係存在時,此種風險之負擔,自不應由私人自行承擔,而仍應由公家機關認列為執行職務所生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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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1.26.簽見
  • ※地方政府依審計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編製之年度總決算,經審計機關審核後所提出之審核報告,地方各級議會準用決算法第二十七條對之審議時,固得通知審計機關提供資料,但不包括審計機關依審計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七十一條審定之原始憑證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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