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
- 主計類
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9.10.19北市法綜字第09933266900號
- ※有關臺北市議會審議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97年度臺北市地方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之審議結果產生法令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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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07.15.簽見
- ※有關以定期存款單設定質權之保固金,其久懸未結帳項究應如何處理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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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0.5.7.簽見
- ※因本綜合決議係針對本市九十年度地方總預算案所為,故九十年度之預算為本綜合決議之規範對象,應屬當然,至以前年度之工程預算於九十年度繼續執行者,則似非屬上開綜合決議之規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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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0.3.27.簽見
- ※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二條就地方政府決算之規定,即為決算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稱之法律,故應無違背決算法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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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7.10.簽見
- ※查預算法第二十二條之立法原意,係為避免經民意機關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或金額,藉動支預備金之方式以規避民意機關之審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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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1.26.簽見
- ※地方政府依審計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編製之年度總決算,經審計機關審核後所提出之審核報告,地方各級議會準用決算法第二十七條對之審議時,固得通知審計機關提供資料,但不包括審計機關依審計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七十一條審定之原始憑證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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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8.11.4.簽見
- ※契約之解除有溯及既往,使契約自始消滅及回復原狀之效力,主要適用於一時性之契約,契約之終止無溯及既往,僅使契約自終止後消滅,尚無回復原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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