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
- 自來水事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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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7.06.20.府法三字第09731495900號函
- ※適用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要點第23點之效力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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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97.03.13.府授法三字第09701762400號函
- ※行政規定生效方式與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之適用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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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5.11.21.北市法三字第09532666100號函
- ※有關自來水園區是否適用「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之法令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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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5.11.02.北市法三字第09532467400號函
- ※有關既有違章建物經撤銷接電(水)證明,後續處理停水停電之執行應由何機關主政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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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5.10.19.北市法三字第09532366000號函
- ※有關直潭淨水場工程用地區段徵收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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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2.6.9.北市法三字第09230542600號函
- ※申請埋設給水管線之申請人如係相鄰關係之土地所有權人,則可向給水管線通過之土地所有權人請求安設給水管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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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2.1.6.簽見
- ※依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第二條之規定分擔三分之一共同管道建設經費,再依自來水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分擔新裝配水幹管經費二分之一,似無重復負擔單一建設案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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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1.10.28.北市法三字第09130756400號函
- ※公會與會員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當無拘束 貴處之行政作為,且其於公會會員證書所加註之上開附款,恐有牴觸「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之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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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12.27.簽見
- ※在本案判決確定前,占用市產占用人於本府第一次催告函所定之返還占用市產期限,或於訴訟中達成庭上和解,和解書上所定之期限前,返還占用市有財產,始得免予追繳占用期間之不當得利使用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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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12.21.簽見
- ※本案既經判決確定,仍宜向占用戶請求不當得利使用補償金之返還為妥,以保障本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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