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0-04-2001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8)北市警防字第1083105325號函修正,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本市義勇人員傷亡醫恤福利濟助,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義勇人員係指本府警察局義警、民防、交通義勇警察大隊(簡稱義交)暨本
      府消防局義勇消防大隊(簡稱義消)人員。但不包括由政府機關負擔公保、勞保費之人
      員。
      義警、民防、義交人員之傷亡醫恤、福利濟助事項由警察局主管;義消人員由消防局主
      管。


  • 三、傷亡醫恤福利濟助金給與基準如下:
      (一)醫療撫恤:
         1.患病者:得憑服務證明,由公立或指定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給予優待
          治療。
         2.因公受傷:給予全部醫療費或由指定之公立醫院免費治療。
         3.因公失能:除按前款規定外,並依下列失能等級給與一次慰問金。
          (1)全失能者:給與一二0個基數。
          (2)半失能者:給與六0個基數。
          (3)部分失能者:給與四0個基數。
          前項失能等檢定,依公教人員保險法有關失能等級檢定之規定,由公立醫院鑑
          定書請領。
         4.因公死亡者:給與一次撫恤金一二0個基數外,並支付殯葬費,最高以新臺幣
          十五萬元為限。
         5.因公失能,於一年內因傷致死者,依前款規定,補足一次撫恤金基數及支付殯
          葬費。
         所稱「因公」係指義警、民防、義交、義消人員在編組、訓練、演習、點校、服
         勤及救災時而言。其係冒險犯難或執行危險勤務致失能或殉職者,並加一次慰撫
         金百分之五十。
         前項3.、4.、5.各個基數金額,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訂定之勞工最低工資為基
         準。
      (二)福利濟助:
         1.生育濟助:新臺幣三、000元,以前二胎為限。
         2.結婚濟助:新臺幣三、000元,以參加編組入團隊之後第一次結婚(非與原
          配)為限。
         3.直系親屬或配偶喪葬濟助:新臺幣三、000元。
         4.本人非因公死亡濟助:新臺幣二五、000元。
         5.本人因病住院三日以上三十日以下者,每日濟助新臺幣三00元,每年濟助合
          計以不超過三十日為限,並須持公立醫院或健保指定之特約醫院住院證明。但
          非因疾病施行違反生理手術或整型、整容及因不正當行為而致傷害或疾病者,
          不予濟助。
         6.本人非因公意外至失能者,濟助新臺幣八、000元。
         7.其他為提高團體士氣、鼓舞工作情緒,對災害濟助、病困慰問及協勤有功,報
          經本府警察局或消防局局長核准者,酌贈慰問金,但以本人為限。
         8.退職、退隊之義警、民防、義交、義消人員見義勇為協助警察或消防勤務,以
          致傷(失能)亡者,參照本要點規定,簽請本府警察局或消防局局長核定後酌
          情發給濟助金。


  • 四、傷亡醫恤福利濟助金請領期限、順序及手續如下:
      (一)期限:
         1.請領醫療濟助金:自事實發生後六十日內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2.請領撫恤金:自事實發生後六十日內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3.請領福利濟助金:自事實發生後六十日內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二)請領撫恤金順序:
         1.配偶、子女、父母。
         2.祖父母、及孫子女。
         3.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失能不能謀生之同胞兄弟姊妹。
         前項之「親屬」以與傷殘死亡者共同生活者為限。
      (三)請領手續:
         1.請領醫療濟助金:須填具福利濟助申請表連同有關證件、公立醫院證明書、本
          人服務證影印本、戶口名簿影印本,由大隊、中(分)隊等單位轉本府警察局
          或消防局審查核發,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2.請領撫恤金:須填具撫恤事實表,連同有關證件、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本
          人服務證等,由大隊、中(分)隊轉本府警察局或消防局審查核發,申請表格
          式如附件(二)。
         3.請領福利濟助金:須填具福利濟助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正本、戶口名簿
          影印本及本人服務證影印本。


  • 五、申請傷亡醫恤及福利濟助金,如有虛報或審核不實等情事各有關人員應負法律上責任。


  •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警察局暨消防局依預算程序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