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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臺北市政府為辦理預防接種證明書之申請及收費事宜,並依規費法第十條第
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各區健康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健康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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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申請預防接種證明書者,應為全國性預防接種資訊管理系統已登載有接種紀
錄之人。但申請時同時檢附相關接種紀錄文件供健康服務中心補行登載者,
不在此限。 -
第 四 條
申請預防接種證明書者,應檢附申請表及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並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於
申請表簽名或蓋章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
二、前款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有數人,僅由其中一人簽名或蓋章者,應檢附
其他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委任書或同意書。
申請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另檢附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
申請人檢附之文件不完備者,健康服務中心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
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
第 五 條
申請預防接種證明書者,每件收費新臺幣(以下同)一百元。同一次申請二
件以上者,自第二件起每件收費二十元。 -
第 六 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健康服務中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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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依本辦法所收取之費用,應依規定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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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