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辦理本市行政區劃及里鄰編組,特制定本自治條
    例。

  • 第 二 條

    里、鄰之編組,除依既有行政區域範圍、地理環境、交通運輸、都市計畫情
    況、人口數量影響到行政管理等實際因素編組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人口密集、交通方便地區,每里戶數以一千戶至四千戶為原則,超過四
      千戶者,得劃分為二里。鄰之編組,每鄰戶數以一百戶至二百戶為原則
      ,超過二百戶者,得劃分為二鄰。
    二 幅員遼闊、人口分散地區,每里戶數以四百戶至一千戶為原則,超過一
      千戶者,得劃分為二里。鄰之編組,每鄰戶數以二十戶至五十戶為原則
      ,超過五十戶者,得劃分為二鄰。
    三 里內已有二千戶以上且正興建大批集合式住宅、公寓、社區,預期二年
      內將增加二千戶以上者,得預設里。
    原已設置之里、鄰,不符前項規定者,得酌予調整。

  • 第 三 條

    里、鄰區域界線,依下列原則劃分之:
    一 路、街、巷、弄、通道、樓層、溝、河川之中心線。
    二 山脈之分水線及丘阜之頂點。
    三 永久性之關隘、堤塘、橋樑及其他堅固建築物之界線。

  • 第 四 條

    里、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調整其區域:
    一 原有界域爭議不清者。
    二 區域參差交錯或地形特殊,影響自治業務推行者。
    三 因都市發展需要調整者。
    四 有其他特殊情形者。

  • 第 五 條

    里之劃分、調整,由區公所擬訂,附圖說三份,由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
    簡稱民政局)審核後,陳報市政府轉送臺北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審議
    通過後發布實施。
    鄰之劃分、調整,由區公所辦理,並報請民政局核定後實施。

  • 第 六 條

    里之區域調整後影響鄰之區域時,其鄰之區域調整,應併里調整案辦理之。
    里、鄰區域調整後,原有之戶籍等文卷簿冊應予改註,其公用財產應一併移
    交,並應由民政局通知有關機關。

  • 第 七 條

    區之區域界線劃分及調整,準用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六條之規定。
    區之劃分、調整由民政局擬訂,檢附圖說陳報市政府轉送市議會審議通過後
    ,送請內政部核定後發布實施。

  • 第 八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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