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里鄰組織,落實基層為民服務工作,提昇里鄰長服
      務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 二、里辦公處
      (一)里辦公處以設置於里長提供之場所為原則,並得設置於該里內之里民活動場所或
         其他適當之公共場所。
      (二)里辦公處地點及面積大小應以便利民眾洽公為原則,並配置為民服務設備。


  • 三、里鄰長之工作事項
      (一)里長受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下列里公務及交辦事項:
         1.里公務事項
          (1)里年度工作之策定及執行。
          (2)里公文之批閱及處理。
          (3)里民大會、基層建設座談會及里鄰工作會報之召開。
          (4)市政宣導及民情反映。
          (5)里長證明事項。
          (6)里幹事下里服勤之督導。
          (7)鄰長工作之指揮監督。
          (8)里內公共建設之推動。
          (9)里內緊急災害之反映及應變。
         2.交辦事項
          (1)里辦公處公告欄之維護。
          (2)區民活動中心之協助維護。
          (3)基層藝文活動、區文化特色及體育活動之參與及協助。
          (4)區、戶政工作站之協助推動。
          (5)睦鄰互助及守望相助工作之推動。
          (6)垃圾分類及資源回收之協助推動。
          (7)滅鼠、滅蟑及防治病媒蚊、登革熱之協助推動。
          (8)受虐兒童、婦女及里內獨居老人之通報訪視及救助。
          (9)社會福利及急難救助之協助。
         (10)鄰里公園之協助維護及發動里民認養。
         (11)地區環境改造計畫之協助推動。
         (12)其他區公所交辦事項。
      (二)鄰長受里長之指揮監督辦理下列事項:
         1.市政宣導資料之分送。
         2.睦鄰互助、守望相助之協助推動。
         3.里內環境清潔之協助推動。
         4.緊急災害之反映及協助救助。
         5.社會福利、急難救助之協助。
         6.里民參加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之通知及督促。
         7.里鄰工作會報之出席。
         8.鄰長證明事項。
         9.市政宣導及民情之反映。
         10.區公所及里辦公處交付之其他為民服務事項。


  • 四、里鄰長訓練
      (一)本府民政局應於每屆里長就職後一個月內舉辦里長工作研習,其後每年度由各區
         公所舉辦一次以上之里鄰長研習,以增進里鄰長之工作知能,提高為民服務效率
         。
      (二)區公所舉辦里鄰長研習,應事先訂定實施計畫並於研習活動十五天前將計畫函送
         本府民政局備查。


  • 五、里鄰工作會報
      (一)里長每半年應召集里幹事、鄰長召開里鄰工作會報一次,其中一次得於年終召開
         ,必要時並得召開臨時會,共同研議下列事項:
         1.里工作計畫之訂定。
         2.里民大會、基層建設座談會及各項建議案件之列管及執行情形。
         3.補助里鄰建設經費之運用。
         4.區公所交辦事項之執行。
         5.其他有關里鄰活動及建設事項。
      (二)里鄰工作會報之會議紀錄,應於會後一週內上載里辦公處網站,區公所並應派員
         上網查看里辦公處網站登載情形,更新亦同。
      (三)里鄰工作會報建議案,除會場已列入紀錄可立即解決者外,里辦公處應依市容查
         報相關規定辦理。如屬重大提案應提市容會報或區務會議處理列管。
      (四)里鄰工作會報以里長為主席,並得依里長之請求,由下列人員出席參加,本府相
         關業務局處亦得依職權列席會報提出工作說明。
         1.鄰長。
         2.里幹事。
         3.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園藝工程隊或路燈工程隊。
         4.本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養護工程隊。
         5.臺北市各區衛生所。
         6.臺北市各區戶政事務所。
         7.本府警察局所屬各派出所。
         8.臺北市各區清潔分隊。
         前項會議必要時亦得邀請下列人員參加。
         1.抽水站人員。
         2.河川巡防員。
         3.巡山員。
         4.衛生下水道相關人員。
         5.當地瓦斯、電力、電信、自來水相關人員。
         6.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7.本府消防局消防分隊。
         8.本府社會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社會工作人員。
         9.臺北市少年輔導委員會少年輔導組社會工作員。
         10.其他相關人員。


  • 六、里鄰長表彰
      本府各局處就其主管權責範圍內,對協助市政建設推動及為民服務工作有優異表現之里
      鄰長,得簽報市長核定後予以專案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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