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轄內公司及商業瞭解其營
      業場所使用是否符合都市計畫(以下簡稱都計)及建築管理(以下簡稱建管)相關法令
      規定,特訂定本作業須知(以下簡稱本須知)。


  • 二、本須知用詞定義如下:
      (一)營業場所查詢服務:係指提供查詢本市境內之營業場所為特定營業項目使用,是
         否符合都計、建管法令規定之服務。
      (二)相關登記:係指公司或商業之設立登記或遷址、新增營業項目變更登記;分公司
         、商業分支機構設立登記或遷址變更登記。


  • 三、臺北市商業處(以下簡稱商業處)、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臺北
      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聯合設置「營業場所協助查詢服務櫃檯」(以下
      簡稱服務櫃檯),提供第四點所定營業場所查詢服務,各機關職掌如下:
      (一)商業處:代轉營業場所查詢服務案件,並於登記流程協助都發局、建管處附載查
         詢結果及宣導事項。
      (二)都發局:就營業場所查詢服務案件,查詢是否符合都計相關法令規定,並為必要
         之宣導。
      (三)建管處:就營業場所查詢服務案件,查詢是否符合建管相關法令規定,並為必要
         之宣導。


  • 四、營業場所查詢服務種類及程序如下:
      (一)預先查詢服務:申請人為瞭解所預定之營業場所及營業項目,是否符合本市都計
         建管相關法令規定,得向本府申請查詢服務,本府於協助查詢後通知申請人查詢
         結果。
      (二)隨案查詢服務:申請人向本府申請相關登記時,隨案檢附「營業場所土地使用分
         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查詢表」(以下簡稱查詢表),填載實際營業場所及營業
         項目,由商業處送交服務櫃檯協助查詢。
      (三)隨案主動查詢服務:申請人向本府申請相關登記時,設立(變更)登記表載明第
         五點第一項所定營業項目,惟檢附之第一款查詢結果文件或第二款之查詢表未載
         明前開營業項目,由商業處主動填載後送交服務櫃檯協助查詢。
      申請人向本府申請相關登記時,應檢送已依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查詢結果文件或第二款規
      定之查詢表。
      前項查詢表如未載明實際營業場所或主要營業項目者,商業處即函請其於限定期間內(
      商業七天,公司二十天)檢附填載實際營業場所及主要營業項目之查詢表並送交服務櫃
      檯協助查詢。若申請人於期間屆滿前未為回復或回復未擇定營業場所者,則再限期回復
      至填載完整查詢表為止。


  • 五、前點第一項第三款主動協助查詢之營業項目為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
      咖啡茶室業、視聽歌唱業、三溫暖業、夜店業、電子遊戲場業、資訊休閒業、成人用品
      零售業、飲酒店業、餐館業、其他餐飲業、按摩業(視障按摩業者除外)、腳底按摩業
      、傳統整復推拿業、瘦身美容業、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運動訓練業、汽車修理業、
      機車修理業、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其他汽車服務業、遊樂園業、互動式情境體驗服
      務業、實境體感應用服務業、寵物美容服務業、寵物食品及其用品零售業、自助儲物空
      間業。
      前項所定之營業項目,並得依需要由商業處邀集相關單位會商調整之。


  • 六、商業處依第四點第一項查詢結果,應執行相關作業及協助都發局、建管處為必要宣導事
      項如下:
      (一)符合都計、建管法令規定者:除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
         室業、視聽歌唱業、三溫暖業、夜店業應另依「臺北市申請登記八大行業營業項
         目處理流程圖」辦理外,於公司或商業登記核准函或附函告知查詢結果。
      (二)不符合都計、建管法令規定者:應先告知申請人查詢結果不符本市都計建管法令
         規定,勿於該場所作違規項目使用,並請其於限定期間內(商業七天,公司二十
         天)陳述意見,另擇其他符合規定之地址、刪除不符規定之營業項目、撤回申請
         或切結不做違規使用。
         1.申請人於期間屆滿前為上述表示者,除撤回申請外,商業處應即續辦,並於登
          記核准函併為必要宣導;切結續辦者,於接獲商業處通知後,再安排時間由本
          府統一集中核發登記文件予公司或商業負責人。
         2.申請人於期間屆滿未為表示者,則再請其於限定期間內陳述意見至回復為止。


  • 七、本須知所需各項書表格式,由商業處會同都發局、建管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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