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依違規面積大小,處以罰鍰,其
      罰鍰標準詳如罰鍰分級表。(附表一)

  • 二、依據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限期改正而不改正,或未依改正事項改正者,得按次分別處罰,
      至改正為止,其罰鍰則依前次罰鍰標準逐次昇級提高。詳如「臺北市違反山坡地保育利
      用條例案件罰鍰處分標準表。(附表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