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由臺北市政府環境保
      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核定免用指定專用垃圾袋送交環保局垃圾車清運之特殊情況,
      依本作業方式計量收費清運。

  • 二、本計量收費作業方式所稱特殊狀況包括
      (一)垃圾量大、性質特殊,以專用垃圾袋盛裝有困難者。
      (二)垃圾送交清運前經其他機具先前處理,另行裝袋有困難或不符經濟原則者。
      (三)其他經環保局認定之特殊情況。

  • 三、特殊狀況除按戶徵收依臺北市每戶平均產生之垃圾量計費外,以下列方式擇一計量收費
      :
      (一)垃圾量大,符合環保局經濟載運量者,由垃圾車逐次直接過磅計費。
      (二)數個機關團體聯合載運符合環保局垃圾車經濟載運者,由垃圾車逐一載運後過磅
         計量,其分攤比例由各該聯合載運之機關團體自行協調決定。
      (三)其他經環保局認可之計量方式。

  • 四、垃圾量計量方式由環保局協商各該認定特殊狀況之機關團體(以下簡稱委託單位)擇定
      之,並以逐次過磅及聯合逐次過磅為原則。清運時應填具「臺北市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
      業廢棄物清除處理遞送聯單」(如附件),由委託單位及環保局相關單住人員確認。

  • 五、垃圾費之計算已隨袋徵收之收費費率反算每公噸之垃圾費徵收之,環保局得視情況酌減
      或加計焚化廠或掩埋場之進場費。

  • 六、垃圾費由環保局每月十日前,統計前一個月應繳納之垃圾費後通知委託單位繳費義務人
      或代表人,於當月二十日前依環保局指定之繳費方式繳費。特殊狀況經環保局認可者得
      順延之,未依規定繳費或延遲繳費達三十日者,環保局得依法定程序追繳,並視情況終
      止載運。

  • 七、各特殊情況之垃圾費清運計費,由環保局依本作業規定與委託單位繳費義務人或代表人
      簽訂行政契約約定之,其清運方式及費率有變動者,環保局須於一個月前通知各該繳費
      義務人或代表人。

  • 八、本作業方式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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