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未能配合使用專用垃圾袋收運之特殊情況計量收費作業方式 中華民國88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88)北市環三字第8922136200號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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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由臺北市政府環境保
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核定免用指定專用垃圾袋送交環保局垃圾車清運之特殊情況,
依本作業方式計量收費清運。 -
二、本計量收費作業方式所稱特殊狀況包括
(一)垃圾量大、性質特殊,以專用垃圾袋盛裝有困難者。
(二)垃圾送交清運前經其他機具先前處理,另行裝袋有困難或不符經濟原則者。
(三)其他經環保局認定之特殊情況。 -
三、特殊狀況除按戶徵收依臺北市每戶平均產生之垃圾量計費外,以下列方式擇一計量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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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垃圾量大,符合環保局經濟載運量者,由垃圾車逐次直接過磅計費。
(二)數個機關團體聯合載運符合環保局垃圾車經濟載運者,由垃圾車逐一載運後過磅
計量,其分攤比例由各該聯合載運之機關團體自行協調決定。
(三)其他經環保局認可之計量方式。 -
四、垃圾量計量方式由環保局協商各該認定特殊狀況之機關團體(以下簡稱委託單位)擇定
之,並以逐次過磅及聯合逐次過磅為原則。清運時應填具「臺北市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
業廢棄物清除處理遞送聯單」(如附件),由委託單位及環保局相關單住人員確認。 -
五、垃圾費之計算已隨袋徵收之收費費率反算每公噸之垃圾費徵收之,環保局得視情況酌減
或加計焚化廠或掩埋場之進場費。 -
六、垃圾費由環保局每月十日前,統計前一個月應繳納之垃圾費後通知委託單位繳費義務人
或代表人,於當月二十日前依環保局指定之繳費方式繳費。特殊狀況經環保局認可者得
順延之,未依規定繳費或延遲繳費達三十日者,環保局得依法定程序追繳,並視情況終
止載運。 -
七、各特殊情況之垃圾費清運計費,由環保局依本作業規定與委託單位繳費義務人或代表人
簽訂行政契約約定之,其清運方式及費率有變動者,環保局須於一個月前通知各該繳費
義務人或代表人。 -
八、本作業方式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