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北市役男徵兵檢查作業,確保兵役公平並維護役
      男權益,依徵兵規則第十條規定,特設臺北市政府徵兵檢查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
      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三人,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
      衛生局局長及兵役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院長。
      (二)臺北市醫師公會代表二人。
      (三)臺北市役男檢查醫院代表二至四人。
      (四)臺北市役男複檢醫院代表一至二人。
      (五)國內各專科醫學會代表一至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構)出任者,應隨其本職
      進退;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且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
      數三分之一以上。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徵兵檢查統計資料之審查事項。
      (二)役男體位疑義案件之審議事項。
      (三)徵兵檢查作業分工、授權及策進事項。
      (四)徵兵檢查督導策劃事項。
      (五)其他法令規定事項。


  • 四、本會每年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
      不能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一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
      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府派兼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
      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開會時,相關各組應列席說明,各組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或當事人列
      席說明。
      委員執行職務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 五、本會幕僚作業,由兵役局及相關醫療機關(構)派員兼辦之,並設下列工作分組,其職
      掌如下:
      (一)體檢事務組
         1.年度徵兵檢查統計資料之提報及實施計畫之擬定事項。
         2.徵兵檢查人數分配及實施日程之擬定事項。
         3.依體位區分標準施檢及檢查結果登錄事項。
         4.其他配合徵兵檢查作業事項。
      (二)體位評判組
         1.役男體位評判案件之審議事項。
         2.役男體檢結果疑義之審議事項。
         3.役男因身心障礙或痼疾不能到檢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或重大傷病證明之
          專案處理事項。
         4.其他依法令體位評判應辦事項。
      (三)複檢處理組
         1.役男體位疑義案件審查報告之擬定事項。
         2.役男申請及驗退複檢相關處理事項。
         3.排定複檢醫院檢查協調事項。
         4.其他配合複檢應處理事項。
      本會各組人員職稱、人數及編組,如附表。


  • 六、役男體位疑義案件,由複檢處理組提報,送本會於一個月內召開臨時會議決議之。
      本會徵兵檢查之體位評判工作,由體位評判組每月召開役男體位評判會議行之。


  • 七、本會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 八、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兵役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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