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及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事
      件,依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提昇行政效率與公
      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 二、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項次

    違反事件

    依據法條(消費者保護法)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

    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元)

    裁罰對象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但法律另有處罰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之一

    一、經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經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並於處罰同時再次令其限期改正:
    1.第一次:處三萬元至十萬元罰鍰。
    2.第二次:處十萬元至二十萬元罰鍰。
    3.第三次:處二十萬元至三十萬元罰鍰。
    4.第四次以上:處三十萬元罰鍰。
    二、經依前款裁處並再次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按次累加二萬元至五萬元,最高處五十萬元,至改正為止。

    企業經營者

    企業經營者規避、妨礙或拒絕執行機關調查其使用之定型化契約。

    第十七條第六項、第五十七條

    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一、第一次:處三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二、第二次:處十五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三、第三次以上:處三十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企業經營者

    企業經營者未依商品標示法、消費者保護法等法令為商品或服務之標示者。

    第二十四條、第五十六條

    經通知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經通知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一、第一次:處二萬元罰鍰。
    二、第二次:處十萬元罰鍰。
    三、第三次以上:處二十萬元罰鍰。

    企業經營者

    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保證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時,未出具書面保證書或保證書未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載明者。

    第二十五條、第五十六條

    經通知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經通知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一、第一次:處二萬元罰鍰。
    二、第二次:處十萬元罰鍰。
    三、第三次以上:處二十萬元罰鍰。

    企業經營者

    企業經營者對於所提供之商品包裝,有誇張其內容或為過大之包裝者。

    第二十六條、第五十六條

    經通知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經通知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一、第一次:處二萬元罰鍰。
    二、第二次:處十萬元罰鍰。
    三、第三次以上:處二十萬元罰鍰。

    企業經營者

    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虞,並規避、妨礙或拒絕執行機關調查者。

    第三十三條、第五十七條

    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一、第一次:處三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二、第二次:處十五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三、第三次以上:處三十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企業經營者

    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執行機關調查結果,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虞,經命令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或命令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命令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未依命令作為者。

    第三十六條、第五十八條

    處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一、第一次:處三十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二、第二次:處六十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三、第三次以上:處一百五十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企業經營者

    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對消費者已發生重大損害時。

    第三十七條、第五十九條

    處十五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造成消費者一人以上五人以下受重傷或五人以上十人以下受傷者:處十五萬元罰鍰。
    二、造成消費者一人死亡或六人以上十人以下受重傷或十一人以上三十人以下受傷者:處三十萬元罰鍰。
    三、造成消費者二人以上五人以下死亡或十一人以上三十人以下受重傷或三十一人以上六十人以下受傷者:處八十萬元罰鍰。
    四、造成消費者六人以上死亡或三十一人以上受重傷或六十一人以上受傷者:處一百五十萬元罰鍰。

    企業經營者



  • 三、本府處理違反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項次

    違反事件

    依據法條(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

    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元)

    裁罰對象

    本巿消費場所之建築物所有人、使用人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第四條、第三十七條

    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逾期仍不改正者,得連續處罰。

    一、第一次:處三萬元罰鍰。
    二、第二次:處五萬元罰鍰。
    三、第三次以上:處十萬元罰鍰。
    備註:本項「第二次」及「第三次以上」,係指同一違規行為,經第一次處罰鍰後,命其限期改善,逾期仍不改正者之連續處罰。

    使用人(並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所有人使用人、所有人

    利用付費電話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以未滿十八歲之青少年為主要讀者之報章、雜誌刊登廣告或散發文宣行為。

    第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二項

    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一、第一次:處二萬元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二、第二次:處五萬元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三、第三次以上:處十萬元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企業經營者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或審閱期間。

    第八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經通知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得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經通知限期改正而逾期期不改正者,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一、第一次:處二萬元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二、第二次:處五萬元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三、第三次以上:處十萬元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企業經營者

    企業經營者訂立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契約未盡告知義務。

    第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經通知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得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經通知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一、第一次:處二萬元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二、第二次:處五萬元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三、第三次以上:處十萬元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企業經營者

    企業經營者提供消費者之資訊,有誤導或隱匿正確資訊之行為。

    第十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經通知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得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經通知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一、第一次:處二萬元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二、第二次:處五萬元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三、第三次以上:處十萬元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企業經營者

    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其他權益之虞,並拒絕、規避、阻撓執行機關調查者。

    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一、第一次:處二萬元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二、第二次:處五萬元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三、第三次以上:處十萬元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企業經營者

    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執行機關調查結果,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其他權益之虞,經命令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或命令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命令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未依命令作為者。

    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四十條第二項

    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一、第一次:處二萬元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二、第二次:處五萬元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三、第三次以上:處十萬元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企業經營者



  • 四、對個別案件有特殊情況者,於考量違規情節是否嚴重、行為人之故意過失、不法得利之
      多寡、受處罰者之資力及企業經營者之改善情形,得於法定罰鍰額度內,按裁罰基準酌
      量減輕或加重處罰,但應敘明其減輕或加重之理由;其違反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規定,情節極為輕微者,得免予處罰,但應敘明理由。


  • 五、本基準所稱「違規次數」,係以同一企業經營者自該次違規之日起,往前回溯二年內受
      裁罰之次數累計之。


  • 六、本府各機關就所管行業之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規行為,如就第二點項次一另定
      裁罰基準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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