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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條文檢索

行政/農業/林業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012431號令修正公布第二十四條、第三十六條條文(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70172574號公告本法有關海洋野生動物保育之中央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變更為「海洋委員會」;第二條、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條至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序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序文、第六款、第二項、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六項、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十一條第三款、第七款、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所列有關海洋野生動物保育之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改由「海洋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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