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規條文檢索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0589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三條、第七條第一項序文、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序文、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第十九條之三第一項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