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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衛生/健保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企字第112068109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三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一條規定違法案件函送偵辦注意事項)
自第1條至第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