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4131號令修正公布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之一;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一、第四十八條之二條文
-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11號令修正公布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二十八條條文
-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06141號令修正公布第三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一及第五十二條;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二;刪除第三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
- 中華民國93年5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91471號令修正公布第五條、第七條、第七條之一、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增訂第十三條之一、第四十五條之一、第四十五條之二、第四十五條之三條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四十七條第二項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 中華民國92年5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088650號令修正公布第三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條文
- 中華民國90年5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9000102290號令修正公布第四條、第七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之一、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五十三條;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
- 中華民國86年5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600122620號令修正公布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八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一條文
- 中華民國77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2683號令制定公布全文五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