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6740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二十四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288191號令修正公布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條之一、第四十五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1134號公告第五條所列屬「行政院新聞局」之權責事項(含中央主管機關之權責事項),自101年5月20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
- 中華民國93年1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8371號令修正公布第二條;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三十九條之二條文;刪除第五條之一條文
- 中華民國91年6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19140號令修正公布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四十六條;並增訂第五十條之一條文
- 中華民國91年4月2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075680號令修正公布第五條條文
- 中華民國90年11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9000222660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五條之一;刪除第十一條、第四十條條文
- 中華民國72年11月18日總統臺統(一)義字第6406號令制定公布全文五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