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文化部文影字第1112026190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一條條文
-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文化部文影字第1042033747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四條,自發布日施行
-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影三字第0960002208Z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三十條,並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1134號公告本細則之中央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新聞局,自101年5月20日變更為文化部,第四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所列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改由文化部管轄)
- 中華民國91年4月3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影三字第0910006034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七條條文
- 中華民國91年1月9日行政院新聞局正影二字第0910000017號令修正發布刪除第十四條條文
- 中華民國90年8月2日行政院新聞局(90)正影三字第10274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七條條文
- 中華民國90年3月12日行政院新聞局(90)正影三字第02885號令修正發布第十六條條文
- 中華民國90年1月9日行政院新聞局(90)正影三字第0043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六條條文
- 中華民國86年8月20日行政院新聞局(86)維影二字第11633號令修正發布第十四條條文
- 中華民國86年4月23日行政院新聞局(86)起影一字第05034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刪除第五條、第九條、第十九條條文
- 中華民國83年11月30日行政院新聞局強影一字第20737號令修正發布第十條、第十六條條文
- 中華民國83年4月13日行政院新聞局強影一字第05707號令修正發布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四十四條條文
- 中華民國83年1月1日行政院新聞局強影二字第00002號令修正發布第十四條
- 中華民國80年2月23日行政院新聞局銘影二字第00599號令修正發布
- 中華民國74年12月9日行政院新聞局(74)京影一字第16498號令修正發布第十四條條文
- 中華民國73年9月15日行政院新聞局京影一字第13124號令訂定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