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1120101706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
-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1100100173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條文及第十八條附表
-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107010106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二十三條,自發布日施行
-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衛生福利部部授疾字第1030100042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至第二條之二、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增訂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條文
-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1010101516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二條之一、第二條之二、第四條、第十條、第十四條條文;除本次修正發布之第二條之一修正條文自102年1月1日施行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 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0990000176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四條;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除本次修正發布之第四條、第四條之一、第七條及第八條修正條文自98年11月1日施行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0980000535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條文
-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0960000978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條、第二條之一、第七條、第十三條;增訂第二條之二條文(原名稱: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基準及審議辦法)
- 中華民國93年10月1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093000097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增訂第二條之一條文(原名稱: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辦法)
- 中華民國93年7月13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093000066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四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