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1021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四十七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125005696號令發布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定自112年4月1日施行;第九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項有關販賣菸品有同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之罰責,定自113年3月22日施行;其餘條文,定自112年3月22日施行)
-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016541號令修正公布第四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0980018495號令發布第四條定自98年6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三條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102年7月23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964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三十五條,除第四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後十八個月施行
- 中華民國89年1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011940號令修正公布第三條、第三十條條文,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 中華民國86年3月19日總總華總(一)義字第860006539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三十條,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中央法規歷史沿革
行政/衛生/保健
中華民國86年3月19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1021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四十七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125005696號令發布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定自112年4月1日施行;第九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項有關販賣菸品有同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之罰責,定自113年3月22日施行;其餘條文,定自112年3月22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