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111260398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刪除第四十七條條文
-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071260419號令修正發布第四十六條條文
-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071260246號令修正發布刪除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條文
-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051260740號令修正發布第四十五條、第七十三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041260905號令修正發布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三條、第七十三條條文,除第四十五條自104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101266026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七十三條,自102年1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51451號公告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所列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2年11月1日起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管轄)
-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1012660023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十八條條文
-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1002660126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八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第六十四條第三項所列屬「行政院主計處」之權責事項,自101年2月6日起改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管轄)
-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0982660269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七十二條條文
-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0972600368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七十一條;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條、第三十八條之一條、第三十八條之二條、第三十八條之三條、第五十四條之二條條文
-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0962600162號令增訂發布第七十條之四、第七十條之五、第七十條之六條文
- 中華民國93年2月20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0930005675號令修正發布第十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增訂四十四條之一、第五十三條之一;並刪除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
- 中華民國91年11月29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0910074700號令修正發布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五十九條、第七十條之一;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刪除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六條條文
- 中華民國90年1月30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0900007692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條文
- 中華民國89年7月26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89037482號令修正發布第四十四條,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
- 中華民國88年11月18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8807261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七十二條
- 中華民國84年8月2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84044428號令修正發布第四十一條、第七十二條條文
- 中華民國84年1月28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8400570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七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