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企字第112068109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三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一條規定違法案件函送偵辦注意事項)
-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查字第103004405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查字第102004396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二點,並溯及102年1月1日生效(原名稱: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七十二條規定違法案件函送偵辦注意事項)
-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稽字第096003609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二點,並自97年1月1日生效(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0960064624號函核定)
- 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稽字第095002271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四點;並自95年11月1日生效(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0952600297號函核定)
中央法規歷史沿革
行政/衛生/健保
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企字第112068109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三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一條規定違法案件函送偵辦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