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3261號令修正公布第三十二條;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
-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3431號令修正公布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除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自110年1月1日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047161號令修正公布第二條、第十七條及第三十二條;增訂第四條之一;刪除第二十四條條文
-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3641號令修正公布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但第三條之一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行政院院臺榮字第1050015537號令發布第三條之一,定自105年3月1日施行)
-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49651號令修正公布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
-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015541號令修正公布第十六條條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51451號公告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所列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2年11月1日起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管轄)
- 中華民國91年12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243520號令修正公布第二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條文
- 中華民國89年1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017440號令公布修正公布第二條、第三條條文
- 中華民國87年11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700230000號令修正公布第二條條文
- 中華民國86年5月14日總統(86)華統(一)義字第8600108310號令修正公布第八條;並刪除第十條條文
- 中華民國69年12月5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十七條條文
- 中華民國53年5月15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三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