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文化部文藝字第1113002813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三十九條,自發布日施行
- 中華民國104年9月29日文化部文藝字第10430249462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條文
-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參字第0992008499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十七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1134號公告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條、第九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列屬「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6月20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
-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行政院全文三十六條
- 中華民國92年12月12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參字第0922123719號、內政部臺內營字第0920091567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二條條文
- 中華民國91年12月20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參字第0912120618號、內政部臺內營字第091008742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二十一條
- 中華民國87年1月26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八十七文建參字第00510號令訂定全文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