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03861號令修正公布第三十七條條文
-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7001號令修正公布第三十四條條文
-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85901號令修正公布第三十七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二十九條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 中華民國91年6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20580號令修正公布第十二條、第十六條;並增訂第十二條之一、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
- 中華民國89年5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118400號令修正公布第二條至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條文
- 中華民國87年1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600284230號令修正公布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增訂第十五條之一、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五條之一;刪除第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條文
- 中華民國75年1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119號令修正公布全文三十九條
- 中華民國65年4月29日總統制定公布全文三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