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63561號令修正公布第八十條之一條文
-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60011號令修正公布第六十三條及第七十八條;增訂第十七條之一及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
-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091號令修正公布第二條、第九條;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
-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125351號令修正公布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
-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781號令修正公布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第八十六條;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自107年3月1日施行
-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155871號令修正公布第六十一條條文
-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57731號令修正公布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第七十四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除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自106年1月1日施行外;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0131號令修正公布第十四條條文
-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46731號令修正公布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增訂第九條之一、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文
-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211號令修正公布第五十八條條文
-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64421號令修正公布第四條、第三十條、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自105年1月1日施行
-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2401號令修正公布第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六條;增訂第八十條之一條文;除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自公布後八個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225221號令修正公布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九條之一條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四條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第二十八條第五項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收繳、墊償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投資及運用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管轄;第五十六條第二項所列屬「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監理業務改由「勞動部」管轄;勞工退休基金投資及運用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管轄)
-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6181號令修正公布第七十五條至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增訂第七十九條之一條文
-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094001號令修正公布第五十三條條文
-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55071號令修正公布第五十四條條文
- 中華民國91年12月2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248770號令修正公布第三十條、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九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六條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但89年6月28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自90年1月1日施行
- 中華民國91年6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20620號令修正公布第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條之一、第五十六條條文
- 中華民國89年7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177630號令修正第四條、第七十二條條文
- 中華民國89年6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158760號令修正公布第三十條條文
- 中華民國87年5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700098000號令修正第三十條之一條文
- 中華民國85年12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500298370號令修正第三條;增訂第三十條之一、第八十四條之一、第八十四條之二條文
- 中華民國73年7月30日總統(73)華總(一)義字第14069號令制定公布全文八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