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700131001號令修正公布第六十條、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六條條文
-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791號令修正公布第五十八條至第五十八條之二、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
-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053511號令修正公布第二十六條、第六十六條條文
-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2471號令修正公布第三條條文
-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40701號令修正公布第三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三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75831號令修正公布第五十八條之二、第七十四條條文,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
- 中華民國94年5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72501號令修正公布第二十條、第七十條;增訂第五十八條之三、第五十八條之四、第七十二條之一條文
- 中華民國93年2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16571號令修正公布第五十八條;增訂第五十八條之一、第五十八條之二、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七十一條之二條文
- 中華民國90年7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900013493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七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