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0589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三條、第七條第一項序文、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序文、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第十九條之三第一項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 中華民國84年8月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5657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十九條之一、第十九條之二;修正第六條之一、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
- 中華民國76年7月9日行政院第二0三九次會議決議:「為維持國內金融穩定,對於匯入款項及支付有形、無形貿易以外之鉅額匯出匯款仍予繼續適度管理外,自本(76)年7月15日起停止管理外匯條例第六條之一、第七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之適用。」
- 中華民國76年6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2279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條文
- 中華民國75年5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2391號令修正公布第二條、第四條、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增訂第六條之一;並刪除第十條及第十九條條文
- 中華民國67年12月20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及第二十條條文
- 中華民國59年12月24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二十八條
- 中華民國38年1月11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二十二條
中央法規歷史沿革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
中華民國38年1月11日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0589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三條、第七條第一項序文、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序文、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第十九條之三第一項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