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221號令修正公布第四條及第十一條條文 中華民國73年4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849號令修正公布第一條;增訂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二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四條第五款、第七款、第十一條後段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中華民國67年7月21日總統臺統(一)義字第2547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