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6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一百一十二條之一、第一百一十二條之二條文
-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02771號令修正公布第三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八十四條、第九十七條之一、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一十九條條文
-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75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
-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073291號令修正公布第一百一十三條條文
-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36251號令修正公布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二條條文
-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2391號令修正公布第四條條文
-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40711號令修正公布第四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四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第三條第二項、第一百二十四條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 中華民國91年6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16800號令修正公布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二十五條;並增訂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
- 中華民國86年3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60006997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一百二十五條(中華民國86年4月30日行政院(86)臺財字第16983號令發布本法定於86年6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