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36261號令修正公布第八條及第十一條條文 中華民國89年2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03162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十七條,並自公布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第五條第二項所列屬「行政院主計處」之權責事項,自101年2月6日起改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管轄)(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五條第二項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