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工採字第1123007980號函修正,自函頒日生效
-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工採字第1113000719號函修正,自函頒日生效
-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工採字第1103000816號函修正,自函頒日生效
-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臺北市政府(107)府工採字第1076010542號函修正,自107年10月15日起施行適用
-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授工採字第100303709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十五點
-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工採字第09832175900號函修正全文,並自99年3月1日起適用
-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工採字第09732111500號函修正全文,自即日起適用
-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臺北市政府(97)府授工採字第09730195100號函修正全文,自即日起適用
-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臺北市政府(96)府授工採字第09632082200號函修正,並自97年1月1日起適用
-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臺北市政府(95)府授工採字第09504370300號函修正自96年1月1日起實施(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工期一年以上之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
- 中華民國93年5月4日臺北市政府(93)府工三字第09305526000號函修正
- 中華民國91年10月17日臺北市政府(91)府工三字第09105975900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