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7)北市衛醫字第10760698712號函修正第三點,自函頒日生效
-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7)北市衛醫字第10730120300號函修正第二點至第四點,自函頒日生效
-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6)北市衛醫護字第10630641101號函修正第三點及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5)北市衛醫護字第10532237101號函修正發布第一點至第四點,並自105年3月10日起生效
-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3)北市衛醫護字第10333474100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並自103年6月23日起生效
-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2)北市衛醫護字第10254599700號函修正發布刪除第八點,自即日起生效
-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1)北市衛醫護字第10139890000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八點,自102年1月15日施行
- 中華民國93年2月6日臺北市政府(93)府衛五字第09305961800號函修正
- 中華民國85年7月27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85)北市衛五字第47780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