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6)北市衛企字第10631099900號函修正第六點,並自106年7月1日生效
-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2)北市衛企字第102380078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十一點
-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1)北市衛企字第101309045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十二點,自101年1月16日起實施(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所屬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購置醫療儀器及醫療儀器合作審核作業要點)
-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9)北市衛企字第09932907400號函修正全文,並溯至99年4月16日起生效
- 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8)北市衛企字第09837901100號函修正第七點第一款,並溯至98年7月15日實施
-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6)北市衛企字第09631207900號函修正第七點、第十一點
- 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5)北市衛企字第09538165400號函修正
- 中華民國94年11月24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4)北市衛企字第09437979900號函修正(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所屬市立醫療院所採購醫療儀器及醫療儀器合作審核作業要點)
- 中華民國94年2月14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4)北市衛企字第09430957000號函訂頒
臺北市法規歷史沿革
北市11-02-2031
中華民國94年2月14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6)北市衛企字第10631099900號函修正第六點,並自106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