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法綜字第1103056979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附表
-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法綜字第110303465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附表
-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法綜字第110300678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附表
-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法綜字第1093040223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附表
-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法綜字第1086047284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附表
-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法綜字第108602691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附表
-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法綜字第1086006649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七條(原名稱: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
-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法綜字第1053479590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法綜字第1013369700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有關「商一商二商三商四行政區文教區倉庫區風照區」、「工二工三」、「農業區」、「保護區」等分區之使用類別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施(十一)加油站、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之核准條件與「商二商三」分區之使用類別第三十二組:娛樂服務業之核准條件及第六條條文
-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法三字第10034569300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並增訂第六條條文,原第六條遞移為第七條
-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臺北市政府(99)府法三字第0993363710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臺北市政府(99)府法三字第0993198070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臺北市政府(98)府法三字第0983393680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臺北市政府(97)府法三字第0973069290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及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臺北市政府(97)府都規字第09731598400號令發布第二條第四十四組宗祠宗教建築部分自97年4月3日起暫停適用
-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臺北市政府(95)府法三字第09532608900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至第六條條文
- 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臺北市政府(95)府法三字第0953225770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
- 中華民國93年7月13日臺北市政府(93)府法三字第09312710200號令修正第二條
- 中華民國91年10月23日臺北市政府(91)府法三字第09108113100號令修正發布
- 中華民國91年3月13日臺北市政府(91)府法三字第09104007400號令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