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8)北市地登字第1086029770號令修正發布第十點,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
-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7)北市地登字第1076022974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8年1月1日生效
-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3)北市地籍字第10333538800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三點、第五點、第七點、第八點、第九點、第十五點、第十七點、第十八點及格式一至三,並自104年1月5日起實施
-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3)北市地籍字第10331641301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並自103年6月9日起施行
-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1)北市地籍字第10131662600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八點、第九點、第十三點、第十五點、第十八點,並自101年7月2日起施行
-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0)北市地籍字第100336584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暨第五點(格式二)、第六點、第八點(格式四、五)及第十五點(格式七),並自函頒日起施行(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所屬各地政事務所辦理跨所登記實施要點)
-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100)北市地籍字第10030818400號函修正第十五點、第十六點
-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9)北市地籍字第09932920900號函修正第二點及第十七點
-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7)北市地一字第09732493100號函修正(自即日起施行)
-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6)北市地一字第09633014700號函修正全文
- 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5)北市地一字第09531057300號函修正第三點、第十點及格式一、格式三、格式五、格式六
- 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5)北市地一字第09530916600號函修正
-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4)北市地一字第09431053500號函修正附件格式一
- 中華民國93年10月11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3)北市地一字第09332841300號函修正第三點及格式一、格式六
- 中華民國92年8月27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2)北市地一字第09232305000號函訂頒
臺北市法規歷史沿革
北市17-03-3020
中華民國92年8月27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8)北市地登字第1086029770號令修正發布第十點,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