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法綜字第1123020746號函修正,並自112年5月25日生效
-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授法綜字第1093024011號函修正部分條文,並自109年6月5日生效
-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授法綜字第1086016045號函修正第五點,自函頒日生效
-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授法綜字第1086004606號函修正第五點,自函頒日生效
-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授賠綜字第1076034309號函修正第二點、第四點、第十一點、第十八點及第十九點,自函頒日生效
-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授賠綜字第10730393100號函修正第七點、第十八點、第二十五點及第二十八點,自函頒日生效
-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授賠綜字第10634084300號函修正第二點及第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法綜字第10534996200號函修正第二十一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臺北市政府(104)府賠綜字第10431037800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並自函頒之日施行
-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授賠綜字第10234081800號函修正發布第五點及附件一,並自函頒之日施行
-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法綜字第10132708700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五點至第八點、第九點至第十六點、第十九點、第二十三點至第二十八點、第三十二點、第三十三點,並自101年9月18日起施行
-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授賠綜字第10031651600號函修正發布第十點、第十六點、第二十五點及第二十六點;並自函頒之日施行
-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臺北市政府(99)府授賠綜字第09932365000號函修正第五點及第十三點(自函頒之日施行)
-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賠綜字第09837100300號函修正第五點、第六點、第十點、第十一點、第十三點、第十七點、第十八點、第十九點及第二十六點(自即日起施行)
-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賠綜字第09833670900號函修正第十六點、第十九點及第三十三點,新增第三十二點(自即日起施行)
-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臺北市政府(97)府授賠秘字第09732736100號函修正第七點、第八點、第十點、第十二點、第十七點、第二十三點、第二十七點、第三十一點
-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臺北市政府(96)府授賠秘字第09632716700號函修正第十五點第一項
-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臺北市政府(96)府授法秘字第09632445500號函修正第十一點及第十五點
- 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臺北市政府(96)府授賠秘字第09630797700號函修正第十五點
-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臺北市政府(95)府授賠秘字第09532546700號函修正
-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94)府法秘字第09415535700號函修正第十九點
- 中華民國92年5月22日臺北市政府(92)府賠秘字第09202887700號函修正第一點
- 中華民國90年11月30日臺北市政府(90)府賠祕字第9017868800號函修正(自90年12月1日起實施)
- 中華民國89年2月2日臺北市政府(89)府法秘字第8900883800號函修正(自89年2月10日起生效)
- 中華民國88年9月2日臺北市政府(88)府法秘字第8806247400號函修正(自88年9月10日起生效)
- 中華民國86年8月21日臺北市政府(86)府法秘字第8606535600號函修正第二點
- 中華民國86年2月5日臺北市政府(86)府賠字第8600984300號函修正
- 中華民國85年1月18日臺北市政府(85)府法三字第85004438號函修正
- 中華民國84年3月23日臺北市政府(84)府賠三字第84019285號函修正
- 中華民國80年8月25日臺北市政府(80)府賠三字第800356815號函修正
- 中華民國71年1月22日臺北市政府(71)府賠三字第03270號函修正
- 中華民國70年8月25日臺北市政府(70)府賠三字第40000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