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臺北市政府法務局(112)北市法綜字第1123037771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臺北市政府法務局(107)北市法綜字第10760018671號函修正第四點,自函頒日生效
-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法綜字第101327087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至第六點,並自101年9月18日起施行(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辦理國家賠償審議案件注意事項)
-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7)北市賠秘字第09732447100號函修正第八點
-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7)北市賠秘字第09731493100號函修正第八點第二款
- 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北市法秘字第09431664300號函訂頒
臺北市法規歷史沿革
北市27-03-2003
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臺北市政府法務局(112)北市法綜字第1123037771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