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七條
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發文處理程序及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公文於電子交換前應先校對無誤,經列印者並得做成抄本(件),併同原稿退件或歸 檔。 二、發文作業人員應輸入識別碼、通行碼或其他識別方式,於電腦系統確認相符後,始可 進行發文作業。 三、檢視電腦系統已發送之訊息。 四、行文單位兼有電子交換及非電子交換者,應列示其清單,以資識別。 五、電子交換後,得於公文原稿標明「已電子交換」戳記,並辦理歸檔。 六、透過電子交換之公文,至遲應於次日在電腦系統檢視發送結果,並為必要之處理。發 文機關得視需要,將所傳遞公文及發送紀錄予以存證。
- [修正]
-
第八條
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收文處理程序及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收文作業人員應輸入識別碼、通行碼或其他識別方式,於電腦系統確認相符後,即時 或定時進行收文作業。 二、收受公文經列印者,應由收文方之電腦系統加印頁碼及騎縫標識,並得標明電子公文 ,按收文處理作業程序辦理。 三、來文誤送或疏漏者,通知原發文機關另為處理。
- [修正]
-
第十三條
受文者為人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團體之機關公文,以電子交換行之者,得不適用第六條 至第八條之規定,由各機關依其業務需要另定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通用
中華民國83年6月3日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行政院院授研訊字第0992460478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三條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