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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通用
中華民國83年6月3日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行政院院授研訊字第0992460478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三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七條

     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發文處理程序及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公文於電子交換前應先校對無誤,經列印者並得做成抄本(件),併同原稿退件或歸
       檔。
     二、發文作業人員應輸入識別碼、通行碼或其他識別方式,於電腦系統確認相符後,始可
       進行發文作業。
     三、檢視電腦系統已發送之訊息。
     四、行文單位兼有電子交換及非電子交換者,應列示其清單,以資識別。
     五、電子交換後,得於公文原稿標明「已電子交換」戳記,並辦理歸檔。
     六、透過電子交換之公文,至遲應於次日在電腦系統檢視發送結果,並為必要之處理。發
       文機關得視需要,將所傳遞公文及發送紀錄予以存證。

  • [修正]
  • 第八條

     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收文處理程序及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收文作業人員應輸入識別碼、通行碼或其他識別方式,於電腦系統確認相符後,即時
       或定時進行收文作業。
     二、收受公文經列印者,應由收文方之電腦系統加印頁碼及騎縫標識,並得標明電子公文
       ,按收文處理作業程序辦理。
     三、來文誤送或疏漏者,通知原發文機關另為處理。

  • [修正]
  • 第十三條

     受文者為人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團體之機關公文,以電子交換行之者,得不適用第六條
     至第八條之規定,由各機關依其業務需要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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