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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行政/通用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89年1月12日
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50080197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十九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十九條

    行政執行處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五項規定向法院聲請拘提、管收,應具聲請書及聲 請拘提、管收所必要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並釋明之。 行政執行處向法院聲請管收時,應將被聲請管收人一併送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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