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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辦理檔案電子儲存,應參照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有關規定,採用適當之電子媒
體及儲存格式,並宜採唯讀方式儲存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通用
中華民國90年12月12日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檔案管理局檔典字第10100141543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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