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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通用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行政院院臺護字第1100182012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七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懲處:
    一、未依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法規或機關內部規範辦理下列事項,情節
      重大:
      (一)資通安全情資分享作業。
      (二)訂定、修正及實施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三)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
      (四)辦理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稽核。
      (五)配合上級或監督機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結果,提
         出改善報告。
      (六)訂定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機制。
      (七)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或應變作業。
      (八)提出資通安全事件調查、處理及改善報告。
    二、辦理資通安全業務經主管機關、上級或監督機關評定績效不良,經疏
      導無效,情節重大。
    三、其他違反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法規或機關內部規範之行為,情節重
      大。
    四、對業務督導不力,致其屬員、所屬或所監督機關之人員有前三款情形
      之一。

  • [修正]
  • 第七條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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