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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事業製造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光碟,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模具碼:
一、申請書。
二、事業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外國人載有住所或居所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光碟製造許可文件影本。
四、事業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之影本。但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得免附具。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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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事業製造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母版,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母版碼:
一、申請書。
二、事業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外國人載有住所或居所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事業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之影本。但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得免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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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0年12月31日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經濟部經智字第09804602170號修正發布第八條、第九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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