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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行政/主計/歲計
中華民國89年12月5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060103113號函修正發布第五點、第七點、第九點,自107年1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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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出席費之支給,以每次會議新臺幣二千五百元為上限,由各機關學校視會議諮詢性質及 業務繁簡程度支給。

  • [修正]
  • 七、各機關學校依下列規定委(邀)請專人或機構,進行撰稿、譯稿、編稿及審查等工作時 ,得依附表所定基準支給稿費: (一)為處理與業務有關重要文件資料,經機關學校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委由本機關學 校以外人員或機構辦理者。但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以公開方式辦理者,得不受附表 所定基準之限制。 (二)為發行刊物,邀請本機關學校以編譯為職掌以外人員辦理或公開徵求稿件,經刊登 者;未經刊登者,僅得支給審查費,不得支給其他項目之稿費。

  • [附表]
  • 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稿費支給基準數額表

  • [修正]
  • 九、國營事業及非營業特種基金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各級地方政府得於本要點所定範圍內訂定相關規定;其未訂定者,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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