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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主辦機關:由行政院主計總處負責統籌策劃與督導推動本普查業務,由該總處普查委員
會為協調、諮詢機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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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臨時普查組織及普查區劃分:
(一)臨時普查組織:
1.直轄市、縣(市)組織:普查區域範圍內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分別設立
「工商及服務業普查處」,負責辦理各該轄區普查事務。
2.鄉(鎮、市、區)組織:各鄉(鎮、市、區)公所分別設立「工商及服務業普
查所」,負責執行各該鄉(鎮、市、區)實地調查工作。
以上各級普查組織,得按業務需要分組辦事,其設置要點由行政院主計總處另訂
之,於普查任務完成後撤銷。
(二)普查區劃分:各鄉(鎮、市、區)應依據普查對象分布情形妥適劃分普查區,以
便利推動實地調查作業及配置普查人力。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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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實施計畫:由行政院主計總處根據本普查方案之規定,分別研訂實施計畫及各項細部
作業計畫辦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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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普查報告:
(一)報告審議:普查統計分析結果,經提報行政院主計總處普查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編
成報告。
(二)報告編布:
1.普查初步報告:於 102年 1月底前完成。
2.普查總報告:於 102年12月底前完成。
以上普查初步報告與總報告之提要分析,應於陳報行政院後發布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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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工作考核:為激勵普查人員認真負責,發揮團隊合作精神,有效推動普查業務,對各
級普查組織及普查人員辦理普查工作之優劣,應予適當獎懲。其中普查人員考核辦法
,依據行政院核定之「基本國勢調查各級工作人員考核及獎懲要點」辦理;普查組織
之考核,獎勵部分採頒發獎金與獎牌,其考核要點由行政院主計總處另訂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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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普查經費:本普查所需經費估約新臺幣 2億 5千萬元,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依業務進程
,分別於99年度至 103年度按預算程序辦理。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通用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行政院院授主普字第1010400323號函修正發布第十點、第十二點、第十四點、第十六點、第十八點、第十九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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