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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通用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行政院院授數多元字第1123000078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至第五點、第七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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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個人化資料自主運用(MyData)平臺由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數位部 )建置、運作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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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化資料自主運用(MyData)平臺(以下簡稱本平臺):指 由數位部建置,經自然人或法人(以下簡稱當事人)完成身分 驗證及同意後,單次即時提供該當事人個人化資料下載及介接 應用之平臺。 (二)資料提供者:指符合第四點規定且存放或保有當事人個人化資 料之組織,並介接本平臺,經當事人於本平臺或本平臺認可之 第三方身分驗證機關(構)完成身分驗證及同意後,單次即時 傳輸提供該個人化資料者。 (三)服務提供者:指符合第四點規定且提供當事人加值服務之組織 ,並介接本平臺,經當事人於本平臺或本平臺認可之第三方身 分驗證機關(構)完成身分驗證及同意後,單次即時取得該當 事人個人化資料並處理運用,對該當事人提供服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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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下列組織得向數位部申請介接本平臺為資料提供者或服務提供者: (一)行政院及其所屬二級、三級機關(構)。 (二)行政院以外之各院及其所屬機關(構)。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一級機關(構)。 (四)大專校院經教育部同意者。 (五)國營事業機構經其主管機關同意者。 (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所轄管之金融機構及 周邊單位,經該會同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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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依前點規定申請介接本平臺者,其介接測試與試辦、上線、異動或終 止之申請,以逐項服務申請為原則,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介接測試與試辦、上線: 1.前點第一款至第三款機關(構)應填具申請表,並函送數位 部。 2.前點第四款之大專校院應填具申請表函報教育部,該部同意 後,應轉送數位部;該部不同意者,應逕行回復申請者。 3.前點第五款國營事業機構應填具申請表函報其主管機關,該 主管機關同意後,應轉送數位部;該主管機關不同意者,應 逕行回復申請者。 4.前點第六款之金融機構及周邊單位應填具申請表函報金管會 ,該會同意後,應轉送數位部;該會不同意者,應逕行回復 申請者。 5.依前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申請介接之服務提供者,由數位 部審核其服務目的與內容、告知當事人服務條款、介接資料 等項目;經審核同意介接後,其資訊安全及個人資料保護事 項應依資通安全管理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 理。 6.依前點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申請介接之服務提供者,由教育 部、國營事業機構主管機關或金管會審核其服務目的與內容 、告知當事人服務條款、介接資料等項目;經審核同意介接 後,由各該機關或其認可之第三方機構查核其介接本平臺之 資訊安全及個人資料保護等相關法令與規定遵循,且就查核 結果追蹤考核其改善情形。 (二)介接異動或終止,應於預定異動或終止七個工作日前,填具申 請表並依前款程序辦理。 (三)已終止介接者得填具申請表,依第一款程序申請恢復介接。 (四)前三款申請表所需之書表格式,由數位部另行公告於本平臺。 前項申請之結果,除教育部、國營事業機構主管機關或金管會不同意 者外,由數位部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申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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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資訊安全管制及查核: (一)資料提供者及服務提供者應產製當事人資料傳輸相關紀錄且保 存至少二年,並應配合數位部、教育部、國營事業機構主管機 關或金管會之查核,紀錄內容至少包含傳輸資料名稱、傳輸時 間、傳輸對象、當事人身分、資料傳輸成功與否等。但資料提 供者或服務提供者另定有較長保存期限者,從其規定。 (二)服務提供者就當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之流程,應每年 辦理內部查核工作,作成查核紀錄,且保存至少二年,並應配 合數位部、教育部、國營事業機構主管機關或金管會之查核。 但服務提供者另定有較長保存期限者,從其規定。 (三)資料提供者如有個人化資料正確性錯誤或發生資訊安全事件等 情事,應自行負責並依相關法令處理;數位部並得終止其介接 服務。 (四)服務提供者如有個人化資料違法利用或發生資訊安全事件等情 事,應自行負責並依相關法令處理;數位部並得終止其介接服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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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數位部得終止其介接服務;該違反規定者並應依 相關法令規定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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