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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戶政事務所接獲死亡資料,應於五日內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查核死亡者戶籍資料,未於法定期間申報死亡登記者,依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第四十 八條之二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辦理,並得憑該份死亡資料作為死亡登記證明文件 。 二、發現通報之死亡資料有錯漏者,應函請作成死亡資料之通報機關(構)查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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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內政/戶政
死亡資料通報辦法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內政部臺內戶字第1041203826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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