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行政/內政/戶政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內政部臺內戶字第0980075172號令修正發布第九條、第十一條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九條
戶政事務所受理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查明當事人戶籍資料、歷次相片影像資料,切實核對 戶籍資料、相片及人貌,並將所繳交相片掃瞄建置影像檔。核對當事人容貌產生疑義時, 應查證其他附有相片之證件或相關人證等方式,以確定身分。 初領、補領、換領或全面換領國民身分證,應繳交最近二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規格 如附件三),由戶政事務所將相片掃瞄列印於國民身分證。但依本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 由本人親自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或有本法第六十條第三項情事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者, 得免繳交相片,直接列印該檔存相片製作國民身分證。 請領國民身分證,因特殊情形,經戶政事務所許可者,得免列印相片。
- [附表]
- [修正]
-
第十一條
補領國民身分證應備妥二年內彩色相片一張(規格如附件三)。 前項相片掃瞄建檔取像日期在二年內,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對人貌相符者,得免繳交相片, 直接列印該檔存相片製作國民身分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