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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自衛槍一枝發給一照,新式槍收照費二圓,舊式槍收照費一圓。 前項執照,由內政部印製,各省市政府就所需數量,連同照費向內政部領取轉發備用,照 費解歸國庫,但主管查驗官署得於照費內提支七成充槍枝查驗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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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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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35年6月28日
中華民國38年1月15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八條條文刊總統府公報第2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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