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行政/內政/警政
社會秩序維護法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80年6月29日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050801號令修正公布第八十五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八十五條(妨害公務之處罰(一))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 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