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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戶政事務所核發結婚證明書或離婚證明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百元;英文結婚證明書或離 婚證明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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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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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內政/警政
戶政規費收費標準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內政部警政署臺內戶字第0970078092號修正發布第六條、第七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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